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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师一附小学籍管理制度

作者:编辑:曹向荣发布时间:2018-10-23浏览次数: 来源: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一、总则

1、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的实施,根据省市有关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2、凡在本校办理入学、转学、借读、升级、跳级、休学、复学等事项均按本《条例》办理。

二、入学

1、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第十条规定: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即当年831日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

2、学校将在每年四月份与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联系,对学区内的适龄儿童进行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

3、当年五月份的最后一个周六、周日统一进行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学校将提前一周发布招生“通告”,公布学区范围及有关事项。

4、学区内小学新生凭户口、第一监护人房产证明到学校报名。招生工作结束后,对于未到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要查明其就学去向,确保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全部入学。

5、学校于当年七月第一周内发放学区范围内新生录取通知书;非学区范围内儿童入学的相关事项,学校以电话等有效方式通知家长。

6、新生入学应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方能取得学籍,因病因事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须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未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学校报请上级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7、各年级学生的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局的统一要求建立,由教导处统一实行电子管理;班主任按学期记载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情况;学生毕业或离校后,学籍卡由学校保存。

三、转学(包括转入和转出)

1、学生全家户籍跨区县变迁(包括由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入本市),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者(复员、转业、调干、全家搬迁等),准予转学。

2、学生转学,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本校不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3、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如下:

1)转入: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执监护人调令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员证、就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房产证等),经学校教导或教务主任初审,上报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 开出《转学联系表》(一式两份),并按表格要求填写有关基本情况,由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编出新学号;再到原就读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留存一份。学生手册、学生档案(密封)由转学学生或其监护人领取后交学校教导处保存。同时,教导或教务处统一时间组织考试并及时编入有关班级就读。

2)转出: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迁等原因,不能在本校继续就读者,由本人或监护人先向班主任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导或教务主任初审、报校长批准后,凭接收学校开出的已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转学联系表》即接收函办理转学手续。学生手册、学生档案(密封)由转学学生或其监护人转交接收学校。

4、原则上不办理六年级学生的转学工作。学校不接受已毕业的学生或已被上一级学校录取的新生复读。

四、借读

1、学生跨省、市及县(市)到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接受教育,称为借读。

2、学生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当地接受教育;常住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到异地借读。

3、凡要求借读的学生,且在本市有监护人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可持本市临时户口或暂住户口证明,由学生监护人到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生申请表》,经双方区(县)或市(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办理借读手续,安排就读。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凭已批审的《长沙市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弟就读申请表》可以免办借读手续。

4、学校将为借读生(含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建立临时学籍并造册登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籍审查时,借读生名册将一并上报。

5、小学六年级毕业生办理借读证(由区教育局教育科发放并统一编号、标明学生借读身份的证明书)后,可在学校参加微机派位升学。

6、学校不接收学生寄读,即不接收未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就读(出国就读除外)。

五、请假、休学、复学、退学、跳级

1、学生因特殊原因请假,班主任在5天之内有权力批准,超过5天,由教导处批准。

2、关于申请休学的规定。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坚持在校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医院证明(加盖疾病诊断证明章)或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校核实后由校长签署意见,允许休学;学生连续病假一个月,可以办理休学一年的手续。

3、关于学生休学期限的规定。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但休学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

4、关于学生复学的规定。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家长持医院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审批后由校长签署意见,即可复学。学生复学后,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5、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家长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教育局教育科批准,可以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1)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3)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而丧失学习能力者。

上述情况均须有医院证明;出国定居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

6、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7、学生德、智、体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高一年级的会考,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跳级在学年开学时进行。跳级学生不得再留级。

8、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不准留级。

六、附则

1、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初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分学期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升学去向等材料须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2、今后如国家或省市颁发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或本《条例》与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或省规定执行。

3、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第一附属小学。

4、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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