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工作的通知》(湘财资函【2017】81号)为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巩固资产清查工作成果,全面实现资产清查工作目标,按照《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指南》、《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6〕1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经学校研究,定于2017年8月1日启动我校国有资产核实事项申报工作,为确保有关工作及时有效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时间
本次资产核实,学校向省教育厅申报的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
二、核实程序
本次资产核实遵循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程序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我校将资产核实事项上报湖南省教育厅,由教育厅审核、汇总后再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
三、核实范围
本次资产核实的申报范围为我校在2016年资产清查工作中清理出的资产损溢待处理事项,具体包括:
1、资产盘盈事项;
2、资产损失事项;
3、资金挂账事项;
4、固定/无形资产挂账事项;
5、资产待报废事项;
6、其他资产损溢待处理事项。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
为保证国有资产核实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资产核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核实小组:
(一)资产核实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童小娇
副组长:刘志敏 李克勤
成 员:任晓晴 彭善琼 邵纯 黄小喜 莫崇芬
职 责:
1、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我校国有资产核实工作的总体部署。
2、组织领导、监督和检查我校国有资产核实工作。
3、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4、审核确认我校国有资产核实工作的最终结果。
(二)国有资产核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主 任:彭善琼
成 员:杨建良 王继征 李闯 吴宇莎 陈思维 李悠
职 责:
1、负责主持制定国有资产核实工作的实施细则,主抓本次学校资产核实的全面工作。
2、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资产核实工作要求,组织资产核实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3、提供国有资产核实工作的指导,准备有关资料。
4、负责全面汇总国有资产核实工作报表和相关证明(说明)材料,。
5、对我校国有资产核实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写出核查总结报告。
6、完成国有资产核实工作所需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五、资产核实权限
参照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事项审批权限的规定,考虑到省直单位长期积累的资产损溢和挂账事项繁多,在此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事项按如下权限报批:
1、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的事项:(1)资产盘盈;(2)50万元以下的资金挂账、货币性资金损失、对外投资损失;(3)除房屋构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损失;(4)按现行规定其他需要报省财政厅备案的事项。
2、由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1)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资金挂账、货币性资金损失、对外投资损失;(2)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土地、车辆损失;(3)除房屋构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损失;(4)按现行规定其他需要报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
3、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1)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损失;(2)其他需报请省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六、工作流程
资产核实的工作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资产处通过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提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审批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审批明细表》(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清查数据为基准,2016年及以后产生的资产损益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申报),整理学校资产损溢的相关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
2、省教育厅按规定权限对我校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备案)。
3、省财政厅对我校资产核实申请事项进行复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或者审批资产核实事项,并下达批复。
4、校财务处按省财政厅批复进行账务处理,30日内将调整结果报省教育厅部门备案。
七、申报材料
1、学校负责人签发的资产核实申报正式文件;
2、资产核实申报、审批表及明细表,逐项写明资产名称、账面价值、清查价值、损溢类型、处理方式等,并分类列示;
3、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资产核实专项说明以及资产清查损益认定表、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责任赔偿及认定说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资料(对证据类型的具体要求见财政部《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4、资产核实资料报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5、其他需要报审的资料。
八、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整理资产核实证据,确保资产核实申报材料真实合规、全面完整。
2、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按时报送资产核实材料,并对学校的资产核实事项进行严格把关。
3、资产处要坚持原则,仔细甄别,依法依规做好资产核实事项的复审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财务处对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相关资料、凭证应当由专人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当积极处理,降低损失,所获得的残值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5、资产核实事项经批复后,由财务处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按核实后的资产明细项目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九、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负责部门要加强资产核实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证资产核实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核实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负责部门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核实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