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财务处分管财务的副处长审签;属于下列情况的支 付还需财务处处长审签:
① 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含授权支付令);
② 10万元以上的日常支付;
③ 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釆购、服务类支 出、实验室建设、后勤维修(含小型维修)支付;
④ 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含小型基建) 支付;
⑤ 年初预算以外的新增项目支付;
⑥ 动用国库资金以外的银行存款支付项目。
5. 二级学院单张票据金额在10000 (不含)元以下的,
报二级学院院长审签;单张票据金额在10000-100000 (不含) 元的,还需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签;单张票据金额在 100000元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行政部门单张票据金额在5000-10000 (不含)元的,报 分管校领导审签;单张票据金额在10000-100000 (不含)元 的,还需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签;单张票据金额在 100000元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二) 专项经费审批程序与行政日常经费审批程序一致, 报账前需提交预算支出使用计划,并经学院(部门)负责人 和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 科研经费审批,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科研经费 管理文件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报账事项的,还应完成相应的准备工作:
(一)报销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电脑耗材、资料费和 印刷费等,应提供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一般纳 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清单,并盖有与票据相同的发票专 用章(在发票上注明销售明细的不再需要清单)网上购置 的用品等,还需提供支付成功界面截图;外地购置用品等,一般不予报销,如果是出差必须购置,应与差旅费一同报账; 印刷费用实行转账支付。
(二) 购买办公设备、仪器设备和家具等需先通过资产 管理处办理申购手续,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釆购,报账时需提 供经相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会签的验收报告、资产入库单、 中标通知书或釆购合同,且实行转账方式支付。一般设备单 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需到资 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凭固定资产登记卡到财务处办 理报账手续。购买低值耐用品(如打印机、录音笔、显示器 等)单价在500元至1000元(不含)的,需到资产管理处办 理资产入库手续,资产管理处资产科在发票上签字后到财务 处办理报账手续。
(三) 购买图书资料,需由图书馆验收入库后到财务处 报账,并需提供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清 单;网购书籍,需另附转账支付成功记录截图。
(四) 差旅费报销。公务出差须提前申报审批,在网上 下载并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一般教职工国内公务出差审 批表》,或《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国内公务出 差审批表》《湖南省直单位差旅费报销单》。审批表应明确记 录出差人员、出差日期、出差目的地、出差事由等,有会议 通知的须附会议通知。一般教职工出差由学院(部门)或项 目负责人审批;副处级干部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正处级 干部出差由书记或校长审批;校级领导出差由学校主要领导 分别审批。非正处级职务和非正高级职称人员,如工作需要 乘坐飞机,还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五) 校内人员劳务经费发放包括教学酬金、科研酬金、 评审费、讲座费、学生劳务费、奖助金等,由报账员或项目 负责人通过财务处的“个人收入发放统计系统”或“学生资 助发放统计系统”进行录入,录入审核通过后打印,由经办人、学院(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学院(部 门)公章,附劳务经费发放事由,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发放。
(六) 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包括授课费、讲座费、评 审费、学生劳务费和其他劳务费等),由报账员提供校外人 员身份证复印件、收款人本人银行卡的详细信息、发放事由, 并按国家规定扣除劳务报酬所得税。
(七) 大型修缮、基建等工程类支出报账,需先到财政 厅支付中心或政府釆购中心备案。报账时需附中标通知书或 工程合同(如有变更还应提交补充合同)、工程结算单、审 计报告,并由审计处负责人会签。
(八) 社会车辆租车费用报账,一律需提供租车协议, 通过转账支付。部门集体活动需要租车的,原则上按学校签 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执行,不得租用其他社会车辆。
(九) 版面费报账需附版面通知,或出版杂志的论文复 印件和目录。如在国外杂志发表论文,需附相关付款凭证, 由科研处审签认可。出版费报账需提供出版合同,由归口职 能部门审签,并实行银行转账支付。
(十)科研合作项目转出,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科研经 费管理文件执行
(十一)小额维修经费、设备维修费,需附销售货物或 应税劳务清单。
(十二)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只限于必要的劳务费以及建 安与维修工程的费用,代开发票应当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十三)在校学生缴费后,因退学、转专业、住宿变动 等情况涉及退费的,退费时原则上需提供原缴费票据、学生 退费专用票证、退费申请等。
(十四)毕业生教材费结算。按照学生教材代收费“多 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教务处下发教材退费通知单,各院(部)凭教材出库汇总表,在学校财务系统中通过“学生 奖助发放系统”录入,由院(部)领导签字盖章后交教务处 教材科审核,由教务处教材科统一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退(补) 教材费手续。
第八条报账支出应当与业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 无关支出在经费中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 取得的票据套取国家资金。娱乐、康体、烟酒、消费卡、礼 品、充值类发票等不予报销。
第三章暂借款办理
第九条暂借款办理实行“一事一借、按时清理、按时 结算”原则,实际支出应与借款用途相符。前款未清,又无 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第十条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学生、 临时工和外聘人员不得借款。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时,要素必 须齐全。须明确填写借款时间、用途、金额(大小写相符), 借款金额应与借款用途所需金额相符,借款人签名后,由各 学院(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签。
第十一条对签批手续不完善,没有经费保证或尚有欠 款的,财务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报账核销借款的期限
(一) 设备借款,须在各类手续完成后3个月内,办理 报账核销手续。
(二) 基建、修缮项目借款,须在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 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三) 培训费用借款,按人事处审签的培训协议,借款 人完成培训取得相应证书返校后30天内办理报账结算手续。
(四) 特殊原因发生的学生住院借款,须在出院后30 天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五) 周转金借款,每年公历12月20日之前办理还款手续,确因工作需要下年初再办理借款手续。各学院(部门) 周转金借款额度原则上为5000元(含)以下。
(六) 其他借款,须在该事项完成后3个月内,办理报 账核销手续。
(七) 借取发票,因提供服务等取得收益需借取发票, 从借取发票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发票款项回收手续。
第十三条暂借款责任追究及处罚
(一) 借款人不按期结清所借款项,从超期的次月起扣 发借款人工资和津贴,直至借款还清。借票人视同借款人处 理。
(二) 教职工调离、退休、离职须到财务处结清借款, 短期无法结清的,由接管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后,方可办理 其他相关手续。
(三) 借出款项1年之后仍未办理报账还款的,借款责 任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报销期限和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为准确及时反映学校的真实收支情况,各类 费用应在完成后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当年12月份的票据因 财务关账不能在当年报账的,必须在次年预算下达1个月之 内办理报账,但学校另有规定必须在毕业证或学位证取得、 绩效评价通过、研究目标任务完成以后才能报账的除外,如 学生创新基金、攻读学位学费、出国(境)培训跨年及访问 学者费用等。
第十五条从2018年开始全面实行对公单位转账或公务卡结算。
第五章相关费用报销
第十六条差旅费报账。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 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含城市间交通费、外地市内交通费、 长沙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国内差旅费报账管理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湘一师 校字〔2015〕109号)和《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湘一师校字〔2016〕60号)文件执行。
(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 自理,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 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的原则报账。
(二) 住宿费执行限额凭票报账制度。住宿费发票应提 供开票单位盖章的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 本信息。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 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的,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 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三) 长沙市内交通乘坐的士需做到当次乘坐当次开票。 的士连票不予报账。预存油卡的发票不予报账。
(四)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报账需提供会议承办单位加盖 公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会务费、资料费、会议注册费等相关 费用须与差旅费同时报账,考察费不得报销。
(五) 参加短期培训的差旅费报账须提供培训承办单位 加盖公章的通知,培训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须与差旅费同 时报账,考察费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报账。因公临时出 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 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遵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 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号)执行。
(一)国际旅费。出国人员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选 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 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按照经济适用 的原则,通过政府釆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
买往返机票。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交通费标准参照国内差旅费标准执行。
(二)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 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按照 批准的计划执行,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账。未列入出国计 划所发生的国外城市间往来费用,不予报销。
(三) 出国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报账时需附出国任务 批件及旅行社的合同;个人出国访学的需提供护照(包括签 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
第十八条会议费报账。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 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 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 调研等所发生的交通支出。我校会议费管理按照湖南省财政 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 财行〔2014〕17号)文件执行。
(一) 执行会议申请审批制度。举办会议应按各类会议 所需经费的渠道向学校相关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 领导履行审批手续。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名称、主要内容、 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 等。
(二) 会议费用报账需提供会议通知原件、会议日程安 排、参会人员签到表、酒店宾馆提供的发票、电子结算清单 等,承办会议所有费用须同时报账。
第十九条培训费报账。培训费反映学校开展培训直接 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 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按照湖南省财政 厅、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 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7〕7号)执行。
(一)校外专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 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三)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 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 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四) 培训费用报账需提供培训通知原件、实际参训人 员签到表、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承 办培训所有费用须同时报账。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餐费和工作餐餐费报账
(一) 公务接待餐费报账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报账 凭证应当包括正式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和财 务报账(支付)审批单。如对方单位不能出具“派出单位公 函”由学院(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学校预算执行。
(二) 接待对象一般按规定自行用餐,如确需接待单位 安排用餐(同城不接待),日常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不 超过100元,客饭标准为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50元;确因 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1次,但不得提供香烟、 酒水,厉行节约。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 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 待对象的三分之一。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不得报销名茶、 土特产及礼品支出;不得报销高消费支出、娱乐会所支出、
景点门票支出、充值卡、购物卡支出。
(三)各学院(部门)要严格控制工作餐,无特殊事项 不得安排工作餐,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 安排工作餐的,标准控制在30元/人以内。公务接待餐费和 工作餐餐费应在费用支出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账,不得长时 间不报账、积累大量的招待费和工作餐费报账。
第二十一条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和一般车辆运行费用 报账。学校车辆釆取由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 调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一般公 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一) 车辆运行费实行预算控制,严禁突破当年预算标准。
(二) 定点加油费用一律釆用转账付款方式,通过财政 直接支付给燃油供应商,不得经办现金加油。
(三) 车辆定点维修费用一律釆用转账付款方式,通过 财政直接支付给维修单位,并附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销售货 物或应税劳务清单。
(四) 节假日期间或工作日内擅自动用公务车辆从事 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产生的燃修费,不予报账。
(五) 车辆保险费,釆用转账方式支付。
(六) 车辆购置费用包括车辆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 其他相关支出。
(七) 发生车辆故障,保险公司赔款到账后,可由驾驶 员申请,车管部门核实,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审签, 分管校领导审签后转账支付。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报账。学校按照“统一管理、单 项核算、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照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科研经 费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活动费报账。学生活动费用于各类学
生活动,包括学生党团活动、素质拓展、科技创新、社团活动、志愿者活动、学生会管理、班级管理、评奖评优、毕业 迎新等相关工作的经费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不得用于与学生活动无关的项目,不得用于宴请、旅游性考 察等。所有学生活动均需事先编制明细预算表。学生活动预 算表需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审签。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 宣传、文印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需要的打印、 复印、横幅制作、海报制作、办公用品、邮寄费等费用,文 印类费用转账支付。
(二) 会务会议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需要的场地费、 服装费、道具、活动器材租用、极少量的必要餐饮费等费用。
(三) 专家咨询及劳务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邀请专家、 学者所支付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费用。
(四) 通讯、交通类费用:开展学生活动发生的交通费 (一般指市内交通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用等。
(五) 奖品类费用:学院组织的学生评优评奖的奖品费、 证书及制作等费用;奖品类费用一般须在专门的学生活动中 列支,不得单独报账,奖品单价一般不应超过100元。
(六) 差旅类费用:一般指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产生 的费用。
(七) 报刊杂志费用:面向年级或班级全体学生的报刊 杂志订阅费用及资料费。
(八) 开展学生活动必需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办理报账所需的原始凭证粘贴单、出差审 批表、差旅费报销单、市内交通费报销单、领款单、借款凭 证、固定资产登记表和内部往来结算表等材料可在财务处网 页下载。
第二十五条每周五为财务处凭证整理、业务学习时间,
不对外报账,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为财务处月末结账和凭证整理时间,不对外报账。